北京互联网法院:AI 生成不是免责事由,发布者未尽核实义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担责
3 月 30 日消息,当前,AI 技术快速发展,正深度融入文娱、金融、广告营销等多个传统领域,新旧场景交织融合,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。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生成式 AI 发布内容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。
附基本案情如下:
原告系从事直播业务的机构,旗下某主播不幸离世后引发公众关注。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标题为“某主播离世 #养生# 健康 #养生就是养健康# 创业#营养品”的视频,内容称某主播“一直靠着吃药喝酒硬撑、失眠焦虑”“每日直播 15 小时、深夜背台词”“随身携带抗抑郁药谎称润喉糖”“医生要求休息治病,遭团队催促直播”等。原告认为上述内容虚构事实、贬损机构声誉,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、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30000 元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已删除涉案视频,并辩称视频文案非本人原创,系通过 AI 生成,为此提交内容生成录屏予以佐证。录屏显示,被告向 AI 发出“某主播去世,撰写生病离世口播文案,倡导关注健康”的指令;AI 生成初稿后,被告要求补充网络报道内容,AI 检索数个平台多篇文章后修改文案,被告直接使用该文案录制并发布涉案视频。被告据此主张,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,不构成名誉权侵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
本案中,被告发布的被诉视频提及的“某主播”为原告旗下签约主播,据此可以认定,视频中所称“某主播”的“团队”指向本案原告。关于被告相关言论是否具备事实依据,被告辩称涉案内容系通过 AI 生成,且该 AI 生成内容参考了多篇公开报道。对此,法院认为,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,在利用 AI 生成内容制作并发布视频时,依法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。
本案中,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,也未对来源真实性、可信度进行核查,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“每天直播 15 个小时,大半夜还在背台词”“医生让他休息治病,团队却催着直播”等表述客观属实。涉案视频发布后,已有多名网友在评论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,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。综上,被告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,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裁判结果
判决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。
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